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Article 33Amended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也应当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