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