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