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