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