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