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十条已修改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