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Section 1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Article 10Amended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