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从事的漂流、攀岩、狩猎、探险、蹦极、水上游乐、骑游等特种旅游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旅游经营者从事客运索道、缆车、游船、汽艇、乘马(牛)等特种营运项目和服务,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营运,监管部门定期检查。

定期对营运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