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向旅游者事先告知或明确警示,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向旅游、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