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车辆驾驶人应当有准驾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资格。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档旅游汽车,依据《甘肃省旅游条例》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依法许可后在旅游淡季运营长途客运班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