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饭店、“农(林、牧)家乐”等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按规定接受年审、复核。经评定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未评定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