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编制旅游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和地域特色,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旅游景区(点)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适当高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价景区内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景点特色,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