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和改(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遵循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应当与其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风格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在水土流失易发地区,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成后,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