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国土、城建、交通、环保、水利、文化(文物)等规划相一致,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