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农贸市场、加油站、维修场、停车场等;

(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三)取土、采石、沤肥、制坯、烧窑、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堵塞涵管、打场晒粮;

(四)车载货物触地拖行或者抛、撒、滴、漏;

(五)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