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处。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