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四)不告知目的地的;(五)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