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费,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一)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允许另载他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