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确需在道路上实施检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暂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