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