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安全防范设施完好;(二)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三)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四)车内装有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周期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的标准和更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