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再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