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