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