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于客运出租营运。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