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