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数量及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二)有安全、机务、服务质量、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