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