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八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好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