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

(二)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责成或者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六)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