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好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