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警示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