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拒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对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