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学校拒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对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