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