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无人抚养的孤儿,由民政部门收留抚养或者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法收养。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抚养未成年人确有困难的,由监护人所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民政部门给予扶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