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送到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领回。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