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三)其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场所。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