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所、设施;不得在其周围超越规定范围建造和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彩票投注站点、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600米范围内设立成人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和彩票专营场所;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教学区或者校门口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