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家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每个成年公民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应当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