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区域,应当有紧急避险场所和提醒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配套相应的保护设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