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区、学校建立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对设立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严格审批,控制总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