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教育事业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扩建、改造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舍和设施,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非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舍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