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