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疏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