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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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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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