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不得占用教学课时和文体活动时间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庆典、剪彩、奠基、迎送等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确需占用教学课时和文体活动时间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