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