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解除羁押、解除劳教、服刑期满或者判处缓刑等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