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接受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