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四)制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定有关奖惩事项;(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