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制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定有关奖惩事项;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